(2015)山民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姚小娟与李玺军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小娟,李玺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山民初字第274号原告姚小娟,女,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无业,住山西省山阴县。���告李玺军,男,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无业,住山西省山阴县。原告姚小娟与被告李玺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某及被告李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某某诉称,我和被告经人介绍于2005年11月19日未办理结婚登记便典礼同居,2010年12月23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三个孩子,长女李某,现年10岁,读小学;次女李某,现年7岁,读小学;儿子李某,现年5岁,读幼儿园。婚后我们购买了一辆小轿车,有10万元存款。刚结婚二人感情还算可以,可近年来被告在家独断专行,性格粗暴野蛮,家庭经济都由其掌控,对我态度冷淡,还经常对我实施家庭暴力,我为了孩子们的健康成长,只好忍气吞声维系这个家,然而被告看我软弱可欺,便变本加厉地非人对待我,在2013年1月20日(农历),��告无端生事对我大打出手,致我全身是伤,我当时报了警,警察到我家制止被告的不法行为,并教育被告好好对待我,但之后被告仍不思悔改,继续经常殴打我,我实在无法忍受被告的毒打,在2013年9月12日离家在外暂住,双方分居至今。像被告这样无情的对待我,根本毫无夫妻情分可言,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解除我和被告的婚姻关系,要求次女李某由我抚养,长女李某和儿子李某由被告抚养,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小轿车一辆(价值40000元)和10万元存款。被告李某某辩称,我与姚某某是经人介绍办理的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很好,并生育三个子女。自从2011年5月姚某某迷恋上了网络以后,她开始不顾及孩子和家庭,更不顾及我没明没夜干活打工的辛劳。在2013年9月姚某某离开家后,我和我的家人及她的亲戚多次外出寻找都没有结果。网络���她愈陷愈深,并迷失了自己,在她的思想里只有享乐,没有道德和责任,而且也没有为将来做更多的打算。我希望法官们能够帮助我用正常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去引导她,告诉她正常为人父母的人应该有怎样的思想和言行,使她能够回到孩子们的身边,给孩子们一个完整的家。总之,我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另外,原告所说的一辆小轿车是租赁的,现在没有存款。经审理查明,原告姚某某和被告李某某经人介绍于2005年11月19日典礼同居,2010年12月23日在山阴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婚后生育三个子女,长女李某,2006年9月9日出生,现在怀仁县金沙滩小学读书;次女李某,2009年2月20日出生,现在怀仁县金沙滩小学读书;儿子李某,2011年2月20日出生,现读幼儿园。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原告于2013年9月12日离家外出,双方至今分居,三个孩子现随被告李某某生活。共同债权有苑家辛庄村宋某某向原被告借的65000元。原告现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要求次女李某由原告抚养,长女李某和儿子李某由被告抚养,依法分割小轿车一辆(价值40000元)和10万元存款。上述事实,有原告姚某某提供的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山阴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出具的证明(证实原、被告于2010年12月23日在山阴县民政局领取结婚证,系夫妻关系。)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结婚,且婚后生育三个子女,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产生了矛盾隔阂,但只要以后多加强沟通,矛盾是可以化解的,也会逐渐培养起夫妻感情的。今后双方一定要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以诚相待,这样仍有和好的可能。现三个子女都年幼,正是需要得到父���的关爱和呵护时期,草率离婚不利于孩子们的健康成长。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但未向法庭提交任何关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故原告请求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姚某某要求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温日来审 判 员 郝玉玥人民陪审员 刘青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郭尚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