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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喀法执字第00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曲会与刘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会,刘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喀法执字第00367号申请执行人曲会,男,197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国平,男,196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喀民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法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刘国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喇沁旗支行X账号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杰审判员 刘永刚审判员 杨 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