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二初字第11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广西广汇低温设备有限公司与广西品博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初字第1107-1号原告广西广汇低温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西城经济开发区秧塘工业园秧十八路。法定代表人:郭建群,董事长。被告广西品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教育路22号金凤凰·南湖御景御景阁2007号。法定代表人:张旭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广汇低温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品博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广汇低温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广西品博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424853.15元的财产,并自愿以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24853.15元为其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广汇低温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冻结原告广西广汇低温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24853.15元(详见查封清单)。2、查封被告广西品博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424853.15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白 莉审判员 陈 松审判员 郭慧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苏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