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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冷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文军诉被告康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军,康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冷民初字第19号原告李文军,男,198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康平,男,196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军与被告康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军以无法查找被告康平为由,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文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2.5元,由原告李文军负担。审 判 长  邓海云审 判 员  金小兰人民陪审员  唐 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唐丹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