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原执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阳县官厂乡黄寺小学、原阳县官厂乡黄寺村村民委员会与河南中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原阳县官厂乡黄寺小学,原阳县官厂乡黄寺村村民委员会,河南中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原执字第269号申请执行人:原阳县官厂乡黄寺小学。法定代表人:黄新奎,校长。申请执行人:原阳县官厂乡黄寺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全贵,任村委主任。被执行人:河南中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保银。关于申请执行人原阳县官厂乡黄寺小学、原阳县官厂乡黄寺村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河南中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原民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责令被执行人河南中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令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河南中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你行的存款98968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姬 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华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