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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初字第63号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章志峰,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广平分所律师。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海亮代理审判员  逯相前人民陪审员  申 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俊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