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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3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原告赵清娥与被告郭保彦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清娥,郭保彦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3670号原告赵清娥,女,农民。被告郭保彦,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清娥与被告郭保彦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清娥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清娥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清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清娥负担。审判员  陆亚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 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