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3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原告赵清娥与被告郭保彦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清娥,郭保彦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3670号原告赵清娥,女,农民。被告郭保彦,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清娥与被告郭保彦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清娥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清娥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清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清娥负担。审判员 陆亚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 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