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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执他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李国凤与贾同海申请复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凤,贾同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执他字第00011号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李国凤,女,196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县胜利乡赵家湾村*组。申请执行人:贾同海,男,196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县木头城子镇木头城子村*组。申请复议人李国凤不服朝阳县人民法院(2014)朝县异字第655-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执行法院认为,在朝阳县人民检察院、朝阳县公安局胜利派出所及物价部门的监督配合下,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对被执行人李国凤养殖小区圈内的羊进行了扣押,扣押的基准日为2014年12月18日。扣押前有多少只羊,什么品种,不能对抗基准日真实性。扣押行为程序合法,扣押财产数量和种类与实际相符,故裁定驳回异议。申请复议人李国凤称:一、朝阳县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法院执行时没有通知被执行人到场,也没有制作扣押清单。二、扣押羊的数量及种类与实际扣押的不符。法院裁定扣押公羊13只1347斤,母羊52只4876斤,羊羔39只。实际扣押公羊15只(其中大公羊2只,小公羊13只),基础母羊56只(其中大孕12月底产羔9只,孕羊3个月的29只),羔羊39只,小羊12只(70斤左右),共计122只。故申请复议,请求纠正错误裁定。本院查明,原告贾同海与被告李国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朝阳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协议,2012年10月30日朝阳县人民法院以(2012)朝民木合初字第397号民事调解书对原、被告自愿达成的协议予以确认。该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告李国凤未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朝阳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2014年12月18日在朝阳县人民检察院、朝阳县公安局胜利派出所、朝阳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工作人员的监督、配合下,朝阳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李国凤所有的位于朝阳县胜利乡赵家湾村养殖场内的羊进行分类、清点、称重,同时制作了执行现场笔录及扣押清单,朝阳县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在上述笔录和清单签字后,朝阳县人民法院以(2014)朝县执字第655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李国凤所有的公羊13只1347斤,母羊52只4876斤,羊羔39只依法予以扣押。朝阳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佩戴的执法记录仪对执行过程进行了录音、录像,视频显示被执行人李国凤当时在执行现场,后借故离开。2015年1月10日被执行人李国凤对执行法院扣押财产行为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明一份,证明其于2014年9月7日在朝阳市朝牧种畜厂购买小尾寒羊基础母羊56只,执行法院裁定驳回李国风的异议,李国凤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认为,执行法院在朝阳县人民检察院、朝阳县公安局胜利派出所、朝阳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工作人员的监督、配合下,对被执行人李国凤所有的位于朝阳县胜利乡赵家湾村养殖场内的羊进行了分类、清点、称重,制作了执行现场笔录和扣押清单,并由在场的朝阳县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分别在笔录和扣押清单上签字鉴证后,予以扣押,其扣押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关于申请复议人李国凤提出的法院执行时没有通知被执行人到场问题。执行法院的执法记录仪视频显示被执行人李国风当时在执行现场,后借故离开。关于申请复议人李国凤提出的法院没有制作扣押清单,扣押羊的数量及种类与实际扣押不符的问题。执行现场笔录和扣押清单均有执行法院的工作人员和在场的朝阳县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签字,其记载的品种、数量、重量与裁定扣押的品种、数量、重量一致,申请复议人李国凤虽提供证据证明其于2014年9月7日在朝阳市朝牧种畜厂购买小尾寒羊基础母羊56只,但在2014年9月7日至12月18日三个月的时间内,不排除羊的品种、数量、重量发生变化,因此应以执行法院2014年12月18日现场清点、扣押财产的实际数量为准。另外,被执行人李国凤本应在执行现场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如认为执行法院扣押财产的品种、数量、重量有误,可以当场提出异议,以维护其合法权益,但其拒不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离开执行现场,放弃当场提出异议的权利,其后果应由被执行人李国凤承担。综上,对李国凤的复议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国凤的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云峰审判员  谢学东审判员  吕月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 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