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祭初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绿城支行与郑州盛润置业有限公司、郑州四棉置业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绿城支行,郑州盛润置业有限公司,郑州四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祭初字第49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绿城支行。法定代表人赵志军。委托代理人邓汉德,河南恒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森,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盛润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舒蒲娟。被告郑州四棉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绿城支行与被告郑州盛润置业有限公司、郑州四棉置业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绿城支行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赵 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勾彦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