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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民初字第19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杜广田与孙楠楠、寻怀亮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广田,孙楠楠,寻怀亮,刘宝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初字第1943号原告杜广田,居民。委托代理人赵玉峰,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楠楠,居民。被告寻怀亮,居民。被告刘宝良,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广田诉被告孙楠楠、寻怀亮、刘宝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孙楠楠、寻怀亮的送达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二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所诉二被告地址不明确,应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杜广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建 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邸龙龙存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