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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执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世华与甘肃省武威高坝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世华,甘肃省武威高坝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凉执字第263号申请执行��王世华委托代理人于芳,甘肃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甘肃省武威高坝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法定代表人周胜年,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的王世华与甘肃省武威高坝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甘肃省武威高坝建筑工程公司应按仲裁调解书支付申请执行人王世华住院期间的伙食费、护理费等费用56000元,并负担执行费74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执行尚欠案款30000元、执行费740元,迟延履行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凉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凉劳人仲案字(2014)第12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员楚铁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