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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商初字第8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济南泰禾昆仑科技有限公司与梁山正大菱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泰禾昆仑科技有限公司,梁山正大菱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商初字第866-1号原告:济南泰禾昆仑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青,董事长。被告:梁山正大菱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保安,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泰禾昆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梁山正大菱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泰禾昆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梁山正大菱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9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案外人任旭东所有的鲁A×××××号迈凯牌保时捷越野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济南泰禾昆仑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梁山正大菱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9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原告济南泰禾昆仑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案外人任旭东所有的鲁A×××××号迈凯牌保时捷越野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吴同国审 判 员  孟庆华人民陪审员  艾玉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