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南乐县昌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苏彦征、张辉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乐县昌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苏彦征,张辉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524号原告南乐县昌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运昌,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苏彦征,男,1981年11月2日生,汉族。被告张辉利,女,1983年7月2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乐县昌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彦征、张辉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乐县昌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彦征、张辉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14元,减半收取90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聚川审 判 员 程尽华代理审判员 王 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晓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