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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柯巡民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王文明与蓝小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明,蓝小林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巡民初字第211号原告:王文明。委托代理人:周建华,浙江兴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蓝小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明诉被告蓝小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黄文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严高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