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开法执字第1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河南豫凯汽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郭相朝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豫凯汽贸有限公司,郭相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九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法执字第1305号申请执行人河南豫凯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中州大道。法定代表人肖少彬,董事长。被执行人郭相朝,男,198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开民初字第55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4月14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豫FL55**的宝马牌BMW535L1汽车过户登记到申请执行人河南豫凯汽贸有限公司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 审 判员  范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段宝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