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刑(速)初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平刑(速)初字第507号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被告人朱西生,农民。2015年3月12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拘留。判决结果被告人朱西生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崔美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潘 璇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5月25日以平检公刑诉(2015)414号起诉书指控,1、2014年7月下旬的一天中午,被告人朱西生驾驶其白色六轮农用车来到平度市南村镇东马家庄村东边水库处,在其车上容留庄涛(已取保候审)吸食冰毒。2、2014年8月下旬的一天中午,被告人朱西生在平度市南村镇南朱家庄村其家中的蓝色三轮车上,容留庄涛吸食冰毒。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朱西生的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拘役三至四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西生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该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该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