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中执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郝瑞德诉乔建梅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中执字第242号申请执行人郝瑞德,男,195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被执行人乔建梅,女,196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郝瑞德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乔建梅民间借贷一案中,被执行人乔建梅同意本案扣留工资,用以偿还债务,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2015)乌中民初字第3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武文科代理审判员 吴海林代理审判员 张振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友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