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4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唐凤玉与刘振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凤玉,刘振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4114号原告唐凤玉,男,56岁,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高山,内蒙古方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振江,男,62岁,汉族,农民。原告唐凤玉诉被告刘振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凤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思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旭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