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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初字第4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唐凤玉与刘振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凤玉,刘振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4114号原告唐凤玉,男,56岁,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高山,内蒙古方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振江,男,62岁,汉族,农民。原告唐凤玉诉被告刘振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凤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思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旭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