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309号原告吴某某,女,汉族。被告王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建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