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01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杨振华与乔艳军、柳菊花、乔玉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振华,乔艳军,柳菊花,乔玉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1094号申请执行人杨振华,男,汉族。被执行人乔艳军,男,汉族。被执行人柳菊花,女。被执行人乔玉清,男,汉族。本院执行的杨振华与乔艳军、柳菊花、乔玉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期间,本院于2014年11月7日依法查封了乔艳军所有的陕K597**号“斯巴鲁-森林人”小型越野车一辆,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乔艳军所有的陕K597**号“斯巴鲁-森林人”小型越野车一辆的查封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俊山审 判 员 杨宏宾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娜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