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调确字第16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王永红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调确字第16459号申请人杨光,男,1963年3月18日出生,干部。申请人王永红,女,1967年1月28日出生。2015年5月29日,申请人杨光、王永红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民调字第186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该协议书内容如下:“1、王永红名下座落在北京市西城区(原宣武区)X街X号院X号楼X层X门X号(建筑面积:49.16平方米,产权证号为:X京房权证宣字第**号)房屋产权归杨光所有;2、杨光名下座落于北京市昌平区X镇X村X号楼X单元X号(建筑面积:136.83平方米,产权证号为:京房权证昌私移字第**号)房屋产权归王永红所有。”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光、王永红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民调字第186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杨光、王永红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民调字第186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施 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晓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