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上海浙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警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郑海斌等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浙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警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郑海斌,王生宝

案由

联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888号原告上海浙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吴建禄,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云敬欢,上海市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警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郑海斌。被告郑海斌,男,197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被告王生宝,男,197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浙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警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被告郑海斌、被告王生宝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浙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浙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筑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 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