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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执字第005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汪文斌与被执行人肖启文、合肥今日玻璃有限公司、储成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文斌,肖启文,合肥今日玻璃有限公司,储成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舒执字第00545-2号申请执行人:汪文斌,男,197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肖启文,男,196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合肥今日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启文,总经理。被执行人:储成林,男,196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的(2015)舒民二初字第001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肖启文、合肥今日玻璃有限公司、储成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合肥今日玻璃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合肥望江路支行的存款1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安龙审判员  刘三军审判员  董思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褚 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