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郓执字第4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王德玉与曹明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郓执字第412-1号申请执行人王德玉,农民。被执行人曹明朝,教师。申请执行人王德玉与被执行人曹明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2014)郓民初字第2596号民事判决书,于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曹明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曹明朝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曹明朝在银行的存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燕朝峰审判员 张西国审判员 李士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