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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龙民初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唐大渔与温州丰源法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大渔,温州丰源法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民初字第79-1号原告:唐大渔。委托代理人:王鹏善,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州丰源法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雪珍。本院审理的原告唐大渔诉被告温州丰源法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大渔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 判 长  李以后人民陪审员  孙剑彬人民陪审员  张小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夏达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