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眉法执字第00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拉成与被执行人孙福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拉成,孙福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法执字第00411号申请人原告赵拉成,男。被执行人孙福兴,男。申请人赵拉成与被执行人孙福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5)眉民初字第00274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生效后,申请人申请立案执行。本案案款20000元,诉讼费1194.50元,执行费50元,合计21244.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现被执行人已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清结,申请人已如数领回,本案已执行清结。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眉法执字第004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樊怀平审 判 员 王淑娟代理审判员 崔旭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