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城民初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张新伟与岳恒涛、殷国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城民初字第514号原告:张新伟,男,汉族,生于1966年2月17日。委托代理人:杨自建,河南宇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岳垣涛,男,汉族,生于1968年3月28日。被告:殷国玉,男,汉族,生于1954年10月4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新伟与被告岳垣涛、殷国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新伟以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新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张��伟承担。审 判 长 江献力审 判 员 杜 静人民陪审员 周小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