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乐执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马超与张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超,张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乐执字第196号���请执行人马超,男,1992年2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执行人张旭,男,1987年3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马超与张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由乐亭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作出(2014)乐民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张旭未按民事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马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3月20日立案执行。该案总标的5500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以25000元了结此案,申请人已将案件款收悉,本案现已执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乐民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守国代理审判员  崔士强代理���判员闫文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文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