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乐执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马超与张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超,张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乐执字第196号���请执行人马超,男,1992年2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执行人张旭,男,1987年3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马超与张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由乐亭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作出(2014)乐民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张旭未按民事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马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3月20日立案执行。该案总标的5500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以25000元了结此案,申请人已将案件款收悉,本案现已执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乐民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守国代理审判员 崔士强代理���判员闫文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文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