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执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爱县支行与王顺利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11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爱县支行被执行人王顺利,男,1964年3月11日生。本院执行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爱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顺利、王有同、刘国启借款纠纷执行一案中,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具备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再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博爱县公证处(2014)博证执字第90号执行证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晓燕审判员 黄四庆审判员 闫自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葛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