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立民保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蔡某某与阮某某、阮某1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蔡某某,阮某某,阮某1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立民保字第00064号申请人:蔡某某。委托代理人:文野,湖北联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阮某某。被申请人:阮某1。申请人蔡某某因与被申请人阮某某、阮某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要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阮某某、阮某1所有的座落于武汉市武昌区金都.汉宫2栋5单元25层1号的房屋(面积188.34平方米)。申请人蔡某某,担保人钱峥嵘将其共有的座落于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南路学雅芳邻5号楼5栋1单元902室房屋作为诉前财产保全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人蔡某某提出的额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1、将被申请人阮某某、阮某1所有的座落于武汉市武昌区金都.汉宫2栋5单元25层1号的房屋(合同备案号昌080504974面积188.34平方米)予以查封,期限为三年。2、将担保人钱峥嵘座落于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南路学雅芳邻5号楼5栋1单元902室房屋(房产证号:洪2006002158,建筑面积168.36平方米)予以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应当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之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建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秦 怡 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