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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京铁民(商)初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刘雪梅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雪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铁民(商)初字第426号原告刘雪梅,女,1974年9月27日出生,回族,孝感市春兴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峰,湖北峰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泽海,男,195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孝感市春兴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负责人冯贤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一庆,北京市逢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雪梅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雪梅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刘雪梅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雪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刘雪梅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于  春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韩武书记员郑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