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城法民四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邹爱民,邹志峰与广东百灵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爱民,邹志锋,广东百灵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城法民四初字第278号原告:邹爱民,男,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身份证号码:7030。原告:邹志锋,男,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身份证号码:7991。被告:广东百灵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地址:清远市新城西13号区。法定代表人:陆炳灵。本院在审理原告邹爱民、邹志锋诉被告广东百灵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爱民、邹志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57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文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春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