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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柞执字第000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赵百战与李和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柞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百战,李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柞执字第00053-3号申请执行人赵百战,男,汉族,河南省夏邑县人。被执行人李和平,男,汉族,柞水县人。本院在执行赵百战与李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和平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赵百战借款15000元、预交的案件诉讼费265元、公告费560元、迟延履行金1529.5元,共计17354.5元,并负担执行费125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李和平已按和解协议向申请执行人赵百战付清了案件款17354.5元,并交纳了案件执行费125元。申请执行人赵百战收到李和平付给的案件款后,向本院出具了书面结案证明,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柞民二初字第0013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恢林审判员  金小清审判员  兰国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霍国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