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滨太商初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无锡市东升喷雾造粒干燥机械厂与无锡伟达热工设备厂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东升喷雾造粒干燥机械厂,无锡伟达热工设备厂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太商初字第00087号原告无锡市东升喷雾造粒干燥机械厂,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前洲街道堰玉路邓巷变电所西。投资人华明兴,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崔海良、周瑞良,该厂员工。被告无锡伟达热工设备厂,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南泉镇。投资人周伟南,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东升喷雾造粒干燥机械厂与被告无锡伟达热工设备厂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东升喷雾造粒干燥机械厂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市东升喷雾造粒干燥机械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市东升喷雾造粒干燥机械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17元减半收取1909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429元,由无锡市东升喷雾造粒干燥机械厂负担。审 判 员 童 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倪晓锋书 记 员 陆嘉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