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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法催字第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苏州安桥电子有限公司、顾洪生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州安桥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锡法催字第0004号申请人苏州安桥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郭巷街道塘南村。法定代表人顾洪生,该公司经理。申请人苏州安桥电子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2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0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10300052/24913931号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出票人江苏亚太安信达铝业有限公司,收款人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即申请人,支付人农业银行锡山支行,票面金额人���币20000元)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苏州安桥电子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叶梅芳审 判 员  华永林人民陪审员  蔡毅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沈 妍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