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遂法立保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徐景笑等二十七人与被申请人湛江市粤华糖业有限公司、黄日春、梁建国、梁飞、湛江市三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景笑等二十七人,湛江市粤华糖业有限公司,黄日春,梁建国,梁飞,湛江市三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申请人徐景笑等二十七人与被申请人湛江市粤华糖业有限公司、黄日春、梁建国、梁飞、湛江市三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遂法立保字第46-1号申请人徐景笑等二十七人(申请人的基本情况附后)。诉讼代表人徐锡凤。诉讼代表人陈秋贵。被申请人湛江市粤华糖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日春。被申请人黄日春。被申请人梁建国。被申请人梁飞。被申请人湛江市三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日春。申请人徐景笑等二十七人与被申请人湛江市粤华糖业有限公司、黄日春、梁建国、梁飞、湛江市三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1、查封被申请人湛江市三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湛江市霞山区椹川西三路19号的土地(土地证号:湛国用(2011)第003**号);2、查封被申请人梁建国名下位于湛江市麻章区麻章镇开发区育才路4号的土地;3、查封被申请人梁建国名下位于湛江市赤坎区观海北路10号君临海岸居住小区三号商住楼3006房;4、查封被申请人梁建国名下位于湛江市霞山区海滨大道南46号绿茵家园商住楼C栋1802房;5、查封被申请人梁建国对湛江市粤华糖业有限公司享有的50%股权;6、查封被申请人梁建国对湛江市三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46.5%股权;7、查封被申请人梁建国对湛江市四通商贸有限公司享有的20%股权;8、查封被申请人湛江市粤华糖业有限公司名下的粤GS40**号汽车一辆;9、查封梁建国名下的粤GD20**号、粤G770**号、粤G770**号、粤G834**号、粤G770**号、粤G638**号小车。遂溪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提供坐落于原洋青一糖厂内办公区土地面积约27795平方米及办公楼为上述查封作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徐景笑等二十七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湛江市三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湛江市霞山区椹川西三路19号的土地(土地证号:湛国用(2011)第XXXX**号)。二、查封被申请人梁建国名下位于湛江市赤坎区观海北路10号君临海岸居住小区三号商住楼3006房(房产证号:湛江XXXXXX。三、查封被申请人梁建国名下位于湛江市霞山区海滨大道南46号绿茵家园商住楼C栋1802房(房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XXXX**)。四、查封被申请人梁建国对湛江市粤华糖业有限公司享有的50%股权。五、查封被申请人梁建国对湛江市三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46.5%股权。六、查封被申请人梁建国对湛江市四通商贸有限公司享有的20%股权。七、查封被申请人湛江市粤华糖业有限公司名下的粤XXXX**号汽车一辆。八、查封梁建国名下的粤XXXX**号、粤XXXX**号、粤XXXX**号、粤XXXX**号、粤XXXX**号、粤XXXX**号小车。九、查封被申请人梁建国名下位于湛江市麻章区麻章镇开发区育才路4号的土地。十、查封遂溪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提供担保坐落于原洋青一糖厂内办公区土地面积约27795平方米及办公楼。上述财产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买卖等。申请人应于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梁 伟审 判 员 袁华连助理审判员 杨志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美虹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位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地位于、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位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位于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