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寿执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薛会明与被执行人高秀文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赔偿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会明,高秀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寿执字第177号申请执行人薛会明,男,1951年9月25日生,寿阳县人。被执行人高秀文,男,1970年10月22日生,山西省寿阳县人。申请执行人薛会明与被执行人高秀文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赔偿一案,本院依据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晋中中法民终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高秀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秀文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高秀文至今未主动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高秀文配偶高林梅名下登记有尼桑骐达汽车一辆,属被执行人高秀文与其配偶高林梅夫妻婚续期间共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9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执行人高秀文和其配偶高林梅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属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高林梅名下的尼桑骐达汽车一辆。二、扣押被执行人高秀文拥有的手机一部、男士金戒指一枚(附照片)、现金人民币837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国清人民陪审员 王文娟人民陪审员 付文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小平(校对人:高小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