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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微软公司与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微软公司,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庭长    副庭长合议庭撤诉裁定,请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0005号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住所地美国华盛顿州雷德蒙德市微软路1号。代表人本杰明?澳?奥恩多夫(BenjaminO.Orndorff),助理秘书。委托代理人张斌,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磊,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277号。法定代表人何义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付颖,被告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夏尚,被告公司员工。本院受理的原告微软公司诉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MicrosoftWindows)著作权纠纷一案,原告微软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微软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微软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60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804元,由原告微软公司负担。审判长尹为审判员魏兰代理审判员赵千喜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周书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