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黄民初字第00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苏州市望亭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徐惠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望亭房地产开发公司,徐惠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黄民初字第00185号原告苏州市望亭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问渡路592号。法定代表人董文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敏彪,江苏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天舒,江苏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惠英。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望亭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徐惠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市望亭房地产开发公司以被告已将结欠费用支付完毕为由,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惠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望亭房地产开发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惠英的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望亭房地产开发��司撤回对被告徐惠英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164元,由原告苏州市望亭房地产开发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方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