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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民撤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彭朝晖与杨卫东买卖合同纠纷案按撤诉处理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朝晖,杨卫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撤字第1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彭朝晖,男,土家族,1967年2月18日出生,住永顺县大坝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杨卫东,又名杨卫冬,男,土家族,1967年12月27日出生,住永顺县灵溪镇。上诉人彭朝晖与被上诉人杨卫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永顺县人民法院(2014)永民初字第90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查立案过程中,向上诉人彭朝晖送达了诉讼费缴费通知书,但上诉人彭朝晖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也未申请缓、减、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永顺县人民法院(2014)永民初字第908号民事判决书在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代双审判员  石 俊审判员  卓凤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