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费执指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陈广伟与程有利、山东沂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广伟,程有利,山东沂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费执指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陈广伟,居民。被执行人程有利,居民。被执行人山东沂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宝文,经理。申请执行人陈广伟与被执行人程有利、山东沂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3)临执指字第413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指定费县人民法院执行,我院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程有利、山东沂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70万元或提取其相应的收入170万元至费县人民法院(详见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或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霍雁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玉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