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城民一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毕磊磊诉山西省长治市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磊磊,山西省长治市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城民一初字第61号原告毕磊磊被告山西省长治市人民医院本院在审理原告毕磊磊诉被告山西省长治市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毕磊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合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磊磊撤回对被告山西省长治市人民医院的起诉。诉讼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毕磊磊承担。审判长 冀永虎审判员 朱 显审判员 靳成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沈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