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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执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福建国泰沙利食品有限公司、郑发升、江国辉、李世玉、郑献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福建国泰沙利食品有限公司,郑发升,江国辉,李世玉,郑献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邵执字第426号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董事长。被执行人福建国泰沙利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发升,总经理。被执行人郑发升。被执行人江国辉。被执行人李世玉。被执行人郑献花。本院接受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委托,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国泰沙利食品有限公司、郑发升、江国辉、李世玉、郑献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14)思民初字第12372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系统,另经多次向各金融部门、国土、住建、车辆、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郑发升、江国辉、李世玉、郑献花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上述公司除厂房、土地外,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本院对该公司的不动产已依法进行处置,但未能在执限内执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4)思民初字第12372号民事调解书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袁文渊执行员  杨雪武执行员  张 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温惠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