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杜锦宽与庞承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锦宽,庞承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57号原告杜锦宽,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建军,男,汉族。被告庞承德,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杜锦宽与被告庞承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锦宽于2015年5月29日以被告庞承德已偿还借款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锦宽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未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锦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锦宽负担。审判员 李兆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谢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