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招齐民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邢某甲与邢某乙、邢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甲,邢某乙,邢某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招齐民初字第142号原告邢某甲,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被告邢某乙,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址同上。被告邢某丙,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甲与被告邢某乙、邢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某甲在案件审理中,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某甲撤回对被告邢某乙、邢某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邢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张 平人民陪审员 王忠林人民陪审员 原建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