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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兴执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陈宇与葫芦岛市长山寺港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宇,葫芦岛市长山寺港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兴执字第00022号申请执行人陈宇,男。被执行人葫芦岛市长山寺港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辉力,该公司经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日作出(2013)兴民二初字第0003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兴民二初字第00039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昭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静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