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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初字第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卿某某与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卿某某,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710号原告卿某某,女,197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黎某某,男,196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受理原告卿某某与被告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卿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春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红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