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初字第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卿某某与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卿某某,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710号原告卿某某,女,197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黎某某,男,196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受理原告卿某某与被告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卿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春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红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