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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蠡民初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马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5-337)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蠡民初字第337号原告马某。被告李某。原告马某与被告李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调解和好,原告马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王玉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崔少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