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喀垦民初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鞠永江与刘国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鞠永江,刘国辉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喀垦民初字第371号原告鞠永江,男,汉族,1964年2月25日出生,第三师四十五团职工,现住四十五团。被告刘国辉,男,汉族,第三师四十五团职工,现住四十五团。本院在审理原告鞠永江诉被告刘国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鞠永江的撤诉申请是在诉讼期间于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鞠永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鞠永江负担。审判员 赵 镇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艾尔肯江·阿里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