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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少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少民初字第43号原告吴某某,男,汉族,1983年1月9日出生。被告肖某某,女,汉族,1987年10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吴某某以与被告肖某某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肖某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肖某某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撤诉结案,程序9260032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江颖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邓雅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