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少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少民初字第43号原告吴某某,男,汉族,1983年1月9日出生。被告肖某某,女,汉族,1987年10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吴某某以与被告肖某某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肖某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肖某某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撤诉结案,程序9260032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江颖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邓雅君 来源: